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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某某院刑事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200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某某**乡**村,住子某某**乡**村,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子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本案由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8月份,被告人白某某通过探探软件认识惠文龙,并互相加了微信,通过微信白雪娜向惠文龙借款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二人以男女朋友相处。之后白某某以还信用卡、银行办贷款、请人吃饭等借款理由陆续诈骗惠文龙28000元。2019年4月10日,白某某将惠文龙的账号支付密码骗过来,以惠文龙的名义向微信好友共借款5****。期间惠文龙多次要求见面还款,白某某拒绝,称贷款办好后一起还钱。案发前以退还惠文龙4800元,提起公诉前退还19000元。被害人惠文龙表示谅解,并放弃索要剩余钱款。

2、2018年7月份,被告人白某某在微信上认识****白某某谎称其舅舅交通事故、母亲住院、父母离婚、办理信用卡、请问吃饭等理由累计陆续向霍某某诈骗22000元。案发前退还7000元,提起公诉前退还10000元。

3、2019年9月份,被告人白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刘某某,谎称要买200块钱的枣糕,让刘某某下午送过来。接着白某某以急需红包为由,承诺取枣糕时一并归还,刘某某向其发了90、110、300元三个红包,后白某某再次称需要500元的,因刘某某没有钱而没有转发。下午,白某某未依约取货及还款,并且不再回复被害人的电话、微信。提起公诉前已全部退还。

4、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贺某某,微信聊天一****白某某开始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向贺某某借款600元后不接电话、不回微信,2019年11月11日突然联系被害人贺某某,称还钱微信转不****,骗取贺某某的微信账号、密码后登陆,向贺某某的微信好友群发“给我借200元”,贺某某的大哥和弟弟微信转过来****白某某转走900元后,删除转账记录。白某某又以微信不了钱为由要了贺帅帅的支付宝账****,用贺某某的支付宝花呗余额600元为自己购买了衣服鞋子。提起公诉前已全部退还。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归案情况说明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证人证言7、谅解书8、户籍证明等各个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诈骗他人钱财40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多次诈骗他人钱财,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怀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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