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3********,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镇**嘎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杨树沟林场王某某牧羊点上与包某某、梁某某一起喝酒,喝完酒白某某送包某某与梁某某出来时包某某无故在白某某的脸部打了一拳,被告人白某某还手打了包某某的脸部三拳。经鉴定,伤者包某某所受外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记录查询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 ;6.和解协议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桂琴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扎赉特旗**镇**嘎查,联系电话1514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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