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镇**村**委**号,现住该村,务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子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被告人白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某淮牌陕A****3号小型轿车从子长市区十字街出发准备驶往子长市李家岔镇崖沟村时与李某驾驶的陕J****9号车及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J****警车相撞,后逃逸行驶至子长陵路口时,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再次逃逸,21时55分许,车行驶到齐家湾村**酒店门口处又与高某驾驶的陕J****3号车、王某驾驶的陕J****9号车相撞后逃逸,白某某驾驶陕A****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子长市稍柏则沟村驶入公路北侧水渠中被民警查获,致多车受损,杨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经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69mg/100ml。
2020年8月10日,经子长市交警大队研究认定,白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19款1款、第22条第2款、70条第1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等人无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白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车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醉酒后上道路行驶,逃逸并造成多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肇事后赔偿被害人车损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晓燕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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