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村,住址**。2020年1月16日被临时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自南向北行驶至莘县**庄**乡**村处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侧面相撞,致使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白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彬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被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83547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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