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63********,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2019年9月12日被广州市天河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9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我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枉法仲裁罪一案由广州市天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结束,于2019年12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经请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9年12月31日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白某某在担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黄某某和李某某等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2016)穗仲案字第4072号)的首席仲裁员期间,多次违规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黄某某,接受黄某某请客吃饭并收受其钱款,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有利于黄某某的仲裁意见。在仲裁庭另外两名仲裁员赵某某、尹某某与白某某持不同意见的情况下,白某某通过时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王某某过问、干预案件,致使赵某某改变意见。在赵某某发表意见后,案件未经过仲裁庭重新合议,以白某某的意见作出最终裁决。仲裁员尹某某一直持不同意见,且最终未在仲裁裁决上签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白某某主体调查材料、裁决书等物证、书证;
2. 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作为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仲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枉法仲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武辉
2020年 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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