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赵某**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赵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赵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赵某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5月26日被赵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石家庄**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赵某南柏舍镇东柏舍村村东施工架设高压线,被告人白某某以高压线从其承包责任田上方通过对其有影响为借口,以阻止电力施工相威胁,于2020年4月7日向施工方石家庄**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方负责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将20000元退还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及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案发后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占锋
检察官助理:郭彦轻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赵某**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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