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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赵某******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515日被赵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赵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523日被赵某公安局逮捕;于2020526日被赵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石家庄**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赵某南柏舍镇东柏舍村村东施工架设高压线,被告人白某某以高压线从其承包责任田上方通过对其有影响为借口,以阻止电力施工相威胁,于2020年47日向施工方石家庄**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方负责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将20000元退还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及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案发后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占锋

检察官助理:郭彦轻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赵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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