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敲诈勒索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梅检公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2081967********,满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屯,现居住****村,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甲(男,**岁)在梅里斯区********草原上有400亩土地经营权,经证实,该400亩地块性质属草原,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以被害人李某甲没有按时退耕还草为由,多次以要去北京上访告状来威胁被害人李某甲,并向被害人李某甲索要15万元钱,被害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23日找到李某乙,想通过李某乙在中间沟通并让李某乙把钱给被告人白某某,让被告人白某某别去告了,当日被害人李某甲给了李某乙5万元钱现金,李某乙和李某丙在齐齐哈尔市五官科医院门口将5万元钱交给被告人白某某。被告人白某某将5万元钱如数返还。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9月9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还款协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起诉状、民事判决书、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陈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白某某被讯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访告状相威胁,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白某某将非法所得钱财如数返还,结合被告人白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贺彬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