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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白某某以把被害人窦某某裸照发到网上为由要挟窦某某,向其索要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窦某某害怕自己裸照发到网上,给自己带来恶劣影响,遂答应白某某的要求,并通过微信转账,于2020年6月28日分两次,向被告人白某某共计支付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白某某的华为手机一部;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3.被害人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提取、电子物证检查等笔录;

6.电子数据:U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使用恐吓、要挟的方法,敲诈被害人窦某某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主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良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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