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快递配送员,户籍在黑龙江省同江市同江镇**委**组,现住本市杨某某广州路**号。2011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2月8日、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7月31日、8月3日、8月4日,被告人白某某分四次至本市杨某某**路**弄,为贪图便利,分别破坏13号楼、25号楼、7号楼、22号楼、2号楼、4号楼、9号楼、16号楼总防盗门磁力锁进入楼内派送快递。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白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在工作单位的帮助下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葛某某、戴某某、殷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证实葛某某系本市杨某某**路**弄**物业主管,戴某某、殷某某、黄某某系上址业主;2020年7月29日、7月31日、8月3日、8月4日,经戴某某、殷某某、黄某某等业主反映,物业工作人员查看后分别发现13号楼、25号楼、7号楼、22号楼、2号楼、4号楼、9号楼、16号楼总防盗门磁力锁被他人破坏的事实。
2. 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发票、报价单、照片,证实本市杨某某**路**弄2号楼、4号楼、9号楼等住宅楼总防盗门门锁的损坏及维修情况。
3.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2020年8月4日,被告人白某某在本市杨某某**路**弄破坏住宅楼总防盗门磁力锁的经过。
4.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通快递订单信息,证实被告人白某某2020年7月29日、7月31日、8月3日、8月4日至本市杨某某**路**弄派送快递的情况。
5. 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工作单位的帮助下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6.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江浦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和被告人白某某的到案情况。
7. 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柴 韵
检察官助理 陶奕安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 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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