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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杀人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19〕779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2001********,藏族,技校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舟曲县**乡**行政村**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炜,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镇**村**号甘肃**学校**校区的**楼**楼卫生间内分娩,产下一足月活婴(男性)。白某某发现婴儿出生后没有哭声也不动,自以为该活婴已经死亡,又因怕其怀有身孕并生育孩子一事被学校老师和同学知道,便将该活婴从**楼**楼卫生间窗户扔出。该活婴坠落至**楼**楼下绿化带,后被学校老师发现时已死亡,遂报警。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无名氏死亡男婴因先天性心脏病而死亡,其身体多部位高坠损伤加速了死亡进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将自己所生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足月活婴从四楼扔下,加速了婴儿的死亡进程,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景荣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家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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