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乡**村,住任丘市**乡**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任丘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10日退回任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任丘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晚23时许,在任丘市于村乡东于村白某甲家中,为了尽快获得保险赔偿金,白某某将车祸致颅脑外伤、生活不能自理的白某甲放进冰棺中,意图致其死亡。后于2019年12月3日凌晨4时许将白某甲抬出冰棺,白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晚22时许死亡。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白某甲符合颅脑外伤继发多脏器功能障碍死亡,不排除放入冰棺过程对其死亡有促进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乙、白某丙、郑某某、杨某某、周某某(不起诉)、李某某(不起诉)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白某甲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任丘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为尽快获得保险赔偿,将白某甲放入冰棺促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新朵
检察官助理:庞浩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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