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杜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屯。2016年4月5日因盗窃罪被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杜尔伯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杜尔伯特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杜尔伯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20年2月18日晚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其妻子陈某某打架,陈某某被吴某甲、吴某乙从**屯接到**屯陈某某的妈郭某某家,被告人白某某也随车来到郭某某家,白某某欲领陈某某回家,陈某某不同意,白某某打电话让佟某某开车把他接走,白某某来到何某某家楼下给何某某打电话说借用何某某停放在楼下的摩托车,白某某骑上摩托车回到**家中取了一把尖刀,返回郭某某家,欲接陈某某回家,吴某甲等人不让,白某某骑摩托车离开郭某某家。大约晚上1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第三次骑摩托车来到郭某某家,要领陈某某回家,吴某甲等人不让陈某某回家,被告人白某某把吴某甲叫到门外,白某某用携带的尖刀扎吴某甲腹部二刀后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2月18日晚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44.6mg/100ml。
经侦查,2020年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去投案的路上,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等证据;
2.证人吴某乙、陈某某、何某某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六、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其处罚。被告人白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晓春
检察员:王建宁
2020年5月14日
附:
1.本案卷宗共一卷。
2.光盘二张。
3.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在肇源县看守所。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