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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生于196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9时许,在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门前,被告人白某某因琐事与邻居白某甲发生争执,白某某用拳击打白某甲面部,用脚踏白某甲腰部,致白某甲面部、腰部受伤。2019年11月4日,经酒泉市人民医院诊断,白某甲伤情为:1.L1右侧横突骨折;2.多处软组织挫伤;3.牙齿损伤(右下中切牙、侧切牙、左下侧切牙、尖牙)。2019年12月24日,经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身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志国

检察官助理:程辉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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