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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91981********,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住本市城关区**路**号**居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拉萨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4时许,在拉萨市城关区蔡公堂乡次角林三组人工湖旁边的工地内,劳公双方因工程问题发生口角后打架,被告人白某某用石头将被害人巴某某的面部打伤,导致被害人巴某某面部受伤,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拉)公(刑)鉴(伤)字(2020)069号号鉴定意见为:伤者巴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格桑德吉

书记员:丁增卓嘎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住本市城关区**路**号**居委会**组,联系电话:1338904****

2卷宗两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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