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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港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唐某海港经济开发王滩******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22时许,在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晓梅百货门前,被告人白某某遇见欠其债务久未归还的被害人王某某,在索要欠款未果后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致使王某某倒地受伤,左肱骨近端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港西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乐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乐公物证鉴【2019】232号鉴定意见;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竞智

2020年1月2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乐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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