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61978********,蒙古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号,打工。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4时许,在本市昆都仑区莫尼路教堂对面啤酒摊,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殴打致李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白某某已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2、书证刑事判决书,证实2018年12月27日白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3、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白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的事实。
4、书证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莫尼路教堂对面小树林打架的现场和双方的受伤情况。
5、书证诊断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白某某的就诊诊断情况。
6、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事实。
7、证人张某某、石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白某某与李某某互相殴打,李某某受伤的事实。
8、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白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二人互相殴打且受伤的事实。
9、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互相殴打,其将李某某打伤的事实。
10、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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