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57********,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村**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自家房屋后面的农田内因琐事与邻居刘某甲发生口角和扭打,白某某将刘某甲按压在身下,后双方被旁人解交拉开。刘某甲不服气,来到白某某家门口谩骂,白某某用手打了刘某甲脸部,双方再次扭打在一起,经人劝解后才分开,双方各自前往医院就诊。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丙、刘某乙的证言;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湛逢东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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