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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9********,满族,初中学历,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办事处**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办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4时许,在涿州市松林店镇107国道苍牛屯村路段路东冷库,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与刘某某因发生口角纠纷,白某某使用拳头击打刘某某前胸和肩膀,刘某某倒地后白某某用脚踹其左肋,经鉴定刘某某左肋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川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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