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94********,蒙古族,初中文化,扎赉特旗饿了么外卖送餐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镇,住扎赉特旗党校家属楼2号楼3单元602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佟某某、邵某某所居住的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政府西侧廉租楼**号楼**单元**室,与佟某某、邵某某、佟某某喝酒时,被告人白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佟某某发生争执,互相对骂,佟某某用啤酒瓶击打被告人白某某头部,白某某与佟某某撕把时佟某某用手中的碎啤酒瓶划伤白某某左侧脸部,白某某抓住佟某某握碎啤酒瓶的手,划在被害人佟某某右侧脸部。事后佟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扎赉特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佟某某所受外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白某某所受外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随案移送清单、户籍信息、归案说明、佟二娜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邵某某、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布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金荣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联系方式1524821233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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