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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乡**村**组,现住址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村**房,从事美团外卖。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因不满被害人王某某让庄某某与其分手,遂携带电棍、盛水的水杯,到被害人王某某租住的威海市环翠区**镇**号**室,以送外卖的名义骗开房门后,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水杯中的水泼到被害人王某某身上后,使用电棍电击被害人王某某腹部、胸部和脸部,致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昏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天君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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