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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6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乡**村**组**号,因故意伤害,2018年6月14日被梓潼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下午7时许,在梓潼县双峰乡河口村五组“大堰塘”岸边,被告人白某某与受害人龙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后在此过程中白某某采取拳头击打龙某某胸部、腹部等方式殴打龙某某,致使龙某某身体四处肋骨骨折。经梓潼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龙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志强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0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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