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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1********,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元阳县**镇**小区**期**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和李某某两人离异,2018年12月25日0时许,白某某要购买礼物给李某某,但被李某某拒绝,后被告人白某某到李某某李某某租住的元阳县**镇**村陶某某出租房内,看到李某某和其他人在一起,两人便发生争吵拉扯,白某某用刀划伤李某某的手部。经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医院救治,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等费用,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明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0867****;

2、移送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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