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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西湾子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付某甲两人在崇礼区西湾子镇红泥坊饭店内吃饭时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白某某用盘子将被害人付某甲嘴部打伤。2019年12月2日,被害人付某甲的伤情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分别构成轻微伤、轻伤二级,最终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白某某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乙、伊某某的证言、杨某某、李某某、武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成

检察官助理:赵晟

2020年6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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