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82********,汉族,大专文化,河南******培训公司礼仪培训师,河南省郑州市**区人,住河南省郑州市**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白某某为其父母出行方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从濮阳市**路一洗车行购买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二手众泰电动四轮车,后交给其父亲使用,其父亲使用一段时间后,交给白某某的弟弟白某乙使用。2019年3月12日,因车辆故障维修价值过高,白某乙将车辆转卖给李某。
经查,该车实际系2017年3月12日被害人王某某的被盗车辆,盗窃车辆的陈某某和胡某某已判决。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辆被盗时价值为人民币42952元。现该车辆由滑县公安局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王某某。
2020年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被通知到郑州市***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被带回滑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车辆车架号及照片;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陈某某、胡某某、刘某刑事判决书,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指认购车现场情况说明;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白某乙、李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凤丽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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