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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盗窃案)_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5032001********,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务工,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20年7月1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年7月23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白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白某甲(另案处理)、白某乙(未满16周岁)将马某某停放在天水市秦州区自治巷内的一辆黑色宝雕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白某某将该车以1300元卖给杨某某。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为5394元。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白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某某在明知杜某某的黑色跃进牌摩托车(小猴子)是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依然以低价收购,该车经鉴定认定价值为4345.00元。

3.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某某在明知李某某的绿色新陵牌公路赛摩托车是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依然以低价收购,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86.00元。

被告人白某某盗窃摩托车涉案价值5394.0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价值72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明知为他人盗窃所得财物,仍予以低价收购,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建议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单处罚金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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