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庄**山庄**楼**门**号,唐山市第五医院护士。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0日,唐山市第五医院的患者李某甲在院内坠楼,该院将李某甲转院至唐山市第二医院进行治疗,并先行垫付治疗费用。唐山市第五医院委托身为该院护士的被告人白某某负责从单位支领现金并转交给李某甲的家属,用于治疗开销。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多次挪用李某甲的治疗款共计人民币792572.78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经营酒吧和日常消费,至今尚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会计凭证、借款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劳动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朱某某、李某乙、刘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振明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且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冰(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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