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7********,汉族,公某某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公某某**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6月14日经公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白某某找徐某某借款25 万元,其后徐某某多次向白某某催讨欠款,白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钱。2016 年3 月,徐某某到公某某人民法院起诉了白某某,公某某人民法院判处白某某偿还本息共计32 万元(其中本金25 万元,利息7 万元),经公某某人民法院调解,白某某分6 次偿还,但白某某至今只偿还10 万元,尚有22 万元拒不偿还,公某某人民法院遂对白某某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在公某某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白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调解书等相关书证;2.资产评估报告书;3.证人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大海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9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视听资料光盘两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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