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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徇私枉法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121980********,汉族,太原市小店区人,大学文化程度,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单元**,住**,2014年5月至今任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北格镇派出所副所长。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小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被害人张某某(女,2002年出生)因被高某某(另案处理)张贴小报进行侮辱而报案,高某某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小店分局)北格派出所抓获,该案由当日值班民警被告人白某某主办,孙某某协办。2019年5月l6日,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小店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该局依法刑事拘留,因高某某患*****被太原市第二看守所拒绝收押,该局于5月17日依法对某某平监视居住。

2019年5月l5日,白某某对高某某依法进行讯问,高某某供述了其以将张某某卖淫的转账记录告知其父母威胁张某某,迫使张某某与其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的事实。同时,对其威胁张某某继续与之发生性关系及张贴小报进行侮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5月l6日,白某某对张某某依法进行询问,张某某陈述其与高某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第二次发生性关系是被高某某以告知其父母自己卖淫的转账记录胁迫的。随后,白某某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相关程序就该案的立案及定性问题与公安小店分局法制大队邢某某进行了沟通,邢某某的意见是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证据已具备立案条件,可先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对于其涉嫌强奸的部分在立案后应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2019年5月18日,高某某找到案件主办人白某某让其帮忙以治安处罚来处理他的案子,准备给白某某5000元现金,白某某称办这事需要5万元。5月20日下午,白某某在小店区宝莲寺门口收取高星平5万元现金,并表示可以想办法为其抹去强奸罪的罪名。在之后的侦查中,白某某未对高某某涉嫌强奸的事实进一步侦查,未对高某某、张某某手机微信信息中关于“高某某胁迫张某某发生第二次性关系”的聊天记录予以恢复、提取,且在收受贿赂之后对高星平手机内相关信息进行了删除。

20l9年7月11日,白某某起草呈请移送审查起诉报告书,以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报请公安小店分局法制大队予以审核,法制大队邢某某审核意见为“高威胁张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可能涉嫌强奸犯罪,应查清后依法处理,因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建议提请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在办案审核系统上将该案退回。

2019年7月l4日,白某某安排辅警李某某一人对张某某进行了第二次询问,李某某根据白某某的安排在询问过程中仅记录了张某某第二次与高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未受到暴力、未进行反抗且收钱的陈述,对张某某明确表示其与高星平第二次发生性关系不是自愿的陈述未予记录。

2019年7月15日,白某某安排辅警李某某一人对高某某进行了第二次讯问,安排李某某如实记录高星平的供述,高某某在第二次讯问中翻供,称其与张某某两次发生性关系均系双方自愿。白某某之后与邢某某进行了沟通,以现有证据认定高某某涉嫌强奸存在争议,且办案期限将届满以及案件数据统计等理由,希望法制大队能同意将高某某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起诉的意见。邢某某同意该案先以寻衅滋事罪名移送起诉,但明确要求白某某就高某某是否构成强奸罪补充侦查,如若构成则补充起诉。对于法制大队的补充侦查意见,白某某未向北格派出所所长祁某汇报,也未告知协办人员孙某。

2019年7月15日,白某某在未经祁某审批的情况下,违规在“办案民警、部门法制员、部门领导(派出所所长)”三个网上审批环节签署“同意及已审核”的意见再次将高某某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名上报分局法制大队审核移送,获得审批通过。

2019年7月16日,该案移送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高某某有前科劣迹,不符合直诉条件,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因此未接收该案案卷材料。白某某从检察机关退回该案直至2019年8月22日公安小店分局纪检监察室找其核实受贿事项期间,一直未按照法制大队的安排对高某某涉嫌强奸的事实进行补充侦查。

2019年8月22日,白某某将5万元现金上交至公安小店分局纪检监察部门。

2020年4月14日,经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高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强奸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作为公安机关查办高星平案的主办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办案过程中收受高某某贿赂5万元现金,徇私枉法,对高某某涉嫌强奸罪的事实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钢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侦查卷叁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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