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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强奸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88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朔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200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乡**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3时30分许,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营河社区14栋1单元201室内被告人白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际,偷偷溜进刘某某房间,掀开刘某某睡衣致使其下体裸露,后白某某脱掉衣服,赤裸身体双臂双腿支撑隔空停在刘某某身体上方准备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刘某某醒来进行反抗,白某某随即逃跑。2020年9月2日16时许,白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户籍信息;

(2)受案经过一份、到案经过二份;

2、辩认、提取笔录

(1)被告人白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2)被告人白某某辨认被害人刘某某笔录及照片;

(3)被害人刘某某辨认被告人白某某的笔录及照片;

(4)提取被害人所穿睡衣笔录及照片;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利用他人熟睡之机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宏伟

检察官助理:黄国勇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两册及卷外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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