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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开设赌场案)_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南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铁路局集团公司**线桥公司**分公司**,住黑龙江省南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19987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5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21日经南岔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岔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分别于2020年1月6日、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在南岔县兴林小区A区21号楼西数第七个门市提供赌博所需工具,多次组织董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20余人使用麻将,通过玩“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被告人白某某负责从赌局中抽头渔利。期间白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经侦查,白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租房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董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董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岔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赵建林

2020419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南岔县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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