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白某某伙同魏某某、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砚山县**镇**苑门口无故持械对被害人卢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卢某某面部、背部多处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居住于砚山县**镇**巷**号,联系电话:1357761****.
2.卷宗1册,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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