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因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于2018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行政拘留8天;因诈骗于2018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行政拘留9天;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行政拘留4天。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某甲在明知没有付款能力的情况下前往北京市平谷区东南舒友海鲜馆恶意消费。
2、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某甲在明知没有付款能力的情况下前往北京市平谷区九州丽人足疗店恶意消费。
3、2019年,被告人白某甲在明知没有付款能力的情况下前往北京市平谷区张某甲的经典烤吧恶意消费。
4、2019年,被告人白某甲在明知没有付款能力的情况下前往北京市平谷区张某乙的双宝洗浴恶意消费。
5、2019年,被告人白某甲在明知没有付款能力的情况下前往北京市平谷区便宜坊恶意消费,便宜坊工作人员赵某某报警后,民警已将消费款送回。
6、2019年年初,被告人白某甲在明知没有付款能力的情况下前往北京市平谷区王某甲的天赐运饭店一店、二店恶意消费。
7、2019年年初,被告人白某甲在明知没有付款能力的情况下前往北京市平谷区王某乙的优尔灌汤包恶意消费。
8、2019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某甲在明知没有付款能力的情况下前往北京市平谷区夜宴KTV恶意消费。
9、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白某甲在明知没有付款能力的情况下乘坐张某丙的绿谷电动出租汽车从北京市平谷区玉龙汽修至园田队。
10、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白某甲在明知没有付款能力的情况下前往北京市平谷区太后村肖家院38号孙某甲的山外山农家院恶意消费。
11、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白某甲在明知没有付款能力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平谷区太后村肖家院38号杨某某的京东红农家院恶意消费。
12、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白某甲在明知没有付款能力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平谷区关某某的恒健益足足疗店恶意消费。
13、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白某甲在明知没有付款能力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平谷区孙某乙的中国烟酒城恶意消费。
被告人白某甲于2019年7月23日主动报警后被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乙、关某某、孙某甲、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白某乙、林某某、张某丙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魁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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