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白某某,绰号:“饭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200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张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邹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大道斯威特酒吧一张桌子上喝酒,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酒吧另外一张桌子上喝酒,因白某某一方有人去张某某一桌敬酒起冲突,李某甲与张某某发生口角,邹某某、李某甲、白某某、马某某持酒瓶与张某某等人在酒吧内互砸打斗,白某某一方人员离开酒吧后,白某某又与他人持拖把返回准备冲进酒吧时与对方在酒吧门口再次发生打斗,整个打斗过程致张少锋被打伤。
随后邹某某、李某甲到李某乙(另案处理)家拿来一支射钉枪返回斯威特酒吧,此时张某某等人已经离开现场,邹某某朝酒吧大门开了一枪、李某甲朝天空方向开了一枪,致使酒吧大门和四楼住户王某家的窗户玻璃受损。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斯威特酒吧被损毀的玻璃、王某甲家被损毀的玻璃总价值690元;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文书、价格鉴定文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等人在公众场所持凶器随意与他人互殴,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灿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