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二连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221992********,蒙古族,群众,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现住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镇**楼**单元**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1年12月26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寻衅滋事罪被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本案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 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4时30分许,在二连浩特市**酒店门口停车处,被害人文某某在一辆讴歌MDX越野车(蒙H*****)内休息时,被告人白某某酒后无故将其殴打,并从车内揪出后,驾驶此车逃离现场,行驶至苏尼特左旗方向331国道6192公里+350米处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造成讴歌MDX越野车报废。经鉴定,涉案讴歌MDX越野车价格为21万元。
经二连浩特市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是152.2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A/T1073-2013),被告人白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给某某、那某某、石某某、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二连浩特市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强行开走他人汽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毁,认定价格为2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5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吉日嘎拉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楼**单元**户。
2.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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