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3198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二次退回漳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6月24日漳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在漳平市**街道**路**号经营发廊店,从事按摩和卖淫活动。2012年11月16日,谢某甲(已判刑)以找工作为名乘坐飞机将杨某某(女,1996年2月7日出生)从云南省昆明市带到福建省厦门市,再从厦门市乘坐汽车到漳平市,到漳平市城区后,谢某甲安排杨某某住在其与被告人白某某共同居住的漳平市**街道**路**号**号楼**梯**室出租房内。2012年11月18日晚和11月19日晚,谢某甲安排杨某某到被告人白某某经营的发廊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白某某明知杨某某是未成年人,仍容留杨某某在其经营的发廊店内卖淫6次,非法获利60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白某某自动到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水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张某某、谢某乙、罗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经营发廊店从事卖淫活动时,明知杨某某是未成年人,仍容留杨某某在其经营的发廊店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旺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在龙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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