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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白某某(绰号“小白”),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乡**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11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白某某在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峡山六片193号其经营的按摩店中,先后容留卖淫女张某平、何某等人卖淫,并从每次卖淫中抽取人民币30元进行牟利。2019年10月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获该按摩店,现场抓获卖淫女何某、张某平。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白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片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实材料,行政处罚材料,铺间房屋租赁协议书,病历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通话记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何某、张某平、赵某平、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从中牟利,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白某某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白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3月13日

附:

1. 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案;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 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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