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8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河北省迁西县新集镇。2019年6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我院对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白某某与吸毒人员王某某、柴某某、王某某相约,共同乘坐白力国所有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杨佳伟名下的冀B******),到迁西县城关东山公园处,白某某、王某某、柴某某、王某某共同在白力国轿车内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2019年6月8日,迁西县公安局将白某某、王某某、柴某某、王某某抓获,经检验四人尿样呈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柴某某、王某某、韩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3辨认笔录;

4检查笔录;

5尿检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力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侠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白力国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