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8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河北省迁西县新集镇。2019年6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我院对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白某某与吸毒人员王某某、柴某某、王某某相约,共同乘坐白力国所有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杨佳伟名下的冀B******),到迁西县城关东山公园处,白某某、王某某、柴某某、王某某共同在白力国轿车内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2019年6月8日,迁西县公安局将白某某、王某某、柴某某、王某某抓获,经检验四人尿样呈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柴某某、王某某、韩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3辨认笔录;
4检查笔录;
5尿检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力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侠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白力国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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