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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119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91********,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曾因吸毒于2019年8月1日被贵州省三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2日因吸毒成瘾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7日被吴某某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31日因吸毒成瘾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于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日晚,被告人白某某在本市吴某某织里镇永盛路**号*单元**室自己租房内,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白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19年11月6日晚,被告人白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4、2019年11月9日晚,被告人白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5、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白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6、2019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白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综上,被告人白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共六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情况说明、吸毒成瘾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莘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公安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及同案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晓媛

检察官助理:蒋梓尧

                                     2020年6月4日

                                              (院 印)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检补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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