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城院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61********,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区**号,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酒店宿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下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警队接110指挥中心派警,对王某某手机丢失案进行处理。当日21时许,民警张某某等人再次接到王某某电话,称其在新城区大天酒店西侧转角华为手机专卖店附近定位发现其被盗手机信号,民警张某某、菅某某、李某某赶到现场。因该店已关门,张某某便隔着玻璃门向当时看店的被告人白某某的妻子说明警察身份,同时出示警官证后要求其开门配合调查,但白某某妻子不配合调查拒绝开门。在此期间,醉酒的白某某来到门前便和民警发生争吵。后办案民警开始拉门并继续要求开门配合调查,随即玻璃门破碎,民警进入店内,接着被告人白某某主动上前多次推搡张某某并多次撕扯张某某衣领,且不停辱骂在场民警。事发过程中,双方分别拨打110报警,新华东街派出所民警达到现场后,白某某仍不断辱骂民警。在白某某推搡、撕扯民警的过程中,导致民警胸部及脖子多处受伤,后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通过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志兴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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