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19〕807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6日22时许,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界石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带辅警在界石镇樵坪人家公租房农贸市场红绿灯处执行公务,处置卢某某酒后寻衅滋事砸坏渝AY****宝马小轿车车窗警情过程中,被告人白某某(卢某某前妻)采用辱骂、抓扯、踢打等方式,暴力阻碍民警王某某执法,导致王某某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取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分别辨认出白某某就是抓扯、殴打民警的女子;谢某某、张某甲分别辨认出王某某;

2、在职证明、门诊病历、谅解书,证实王某某的警察身份及身体被抓伤;王某某对白某某表示谅解;

3、证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敖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看见白某某抓扯、殴打民警的经过;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在执行公务带离卢某某 过程中遭被告人白某某抓扯、踢打

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民警出警过程中自己抓扯、推搡民警的经过;

6、白某某殴打、推搡民警的视频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7、到案经过,证实白某某系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涛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512313****;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