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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妨害公务案)_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号,捕前暂住山西省灵石县**。该曾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灵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灵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17时许,灵石县公安局交口派出所两名辅警将醉酒的被告人白某某送至灵石县交口乡交口村其租房后,遭到被告人白某某的辱骂、殴打。后灵石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朱**等人欲将被告人白某某带回派出所醒酒过程中,被告人白某某采用矿泉水泼民警,用矿泉水瓶、葡萄糖瓶、拖鞋砸民警,威胁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红

                             检察官助理:杨彬

2020年12月30日

附: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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