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街**号胡同**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单元**楼**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2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许, 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民警朱某某、民警被害人刘某某,辅警张某某、 武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红旗大街684号老年活动中心查处赌博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白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现场执法,在被带离过程中突然用嘴将被害人刘某某右肘部咬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金
检察官助理:王帅
(院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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