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87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乡**村**组,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园**号**出租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07月31日0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百子湾桥下驾驶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被现场执勤交警李某某拦截后,为逃避处罚,被告人白某某欲乘民警不备驾车逃离。民警李某某在拦截时受伤,致李某某“左手第三掌指关节背侧划伤、左腕桡侧擦伤、左膝部擦伤”(不构成轻微伤),后被现场查获。
被告人白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华玲
检察官助理:陈浩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园**号。
2.预审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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