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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地宿舍。因吸毒,于2017年10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孙翔,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0时许,马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山大队民警张某某、徐某某、裴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赵某某等人依法在本市雨山区**路与**路交叉口查处酒驾行为,王某甲酒后驾车带着被告人白某某等人在**路上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时,驾驶员王某甲发现前面正在执勤的交警,便将车辆停下逃跑,现场执法交警怀疑王某甲有酒驾嫌疑,遂上前抓捕,并在路边一围栏围住的施工地段将王某甲抓获并控制,被告人白某某上前拉开交警,阻碍执法,交警将被告人白某某拉开,后被告人白某某对现场执行公务的交警进行辱骂,用手推了辅警李某某胸口两下并打了李某某一巴掌,被现场交警拉开后又用手指捣在现场的民警张某某胸口两下,并用手推搡民警张某某的胸口。后执勤交警予以报警,马鞍山市公安局安民派出所民警出警将白某某带回接受调查,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接收证据清单,病历资料、警官证及情况说明、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网传通知)、情况说明、事件单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徐某某、裴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交警现场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妍                                                          2021年2月22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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