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5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6月2日,被告人白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25份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蒙GP****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扎鲁特旗**镇**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3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白某某供述;
3.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包苏亚拉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