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80********,傣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住**镇**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云******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21时2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线**处时,被景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粟某某、车某某、毛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委托书、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法毒检字第334号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书;抽取静脉血样照片、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及照片、道路交通违法现场指认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比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793****;保证人段金舰,联系电话:15969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