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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逊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逊克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逊克县**镇**村**组**号,现住黑龙江省逊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黑N****0号小型汽车途径边防巡逻路与东山森林公园附近道路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11月30日经黑河市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4.61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N****0号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相华

检察官助理:刘佳颖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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