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系河南特可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理,住郑州市金水区信阳路8号院9号楼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同年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3月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移交于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酒后驾驶豫A535WB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北三环高架二层由东向西行驶至索凌路下桥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白伟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98.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意见书;3、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珊珊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53353645);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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