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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65********,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 7月5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1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蒙G*****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科左后旗阿古拉镇乌汉嘎查至哈日格嘎查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6月21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当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0.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莫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1358号检验意见书;

5. 视听资料:被告人白某某询问光盘1张、采血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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