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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72********,土家族,大专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来某某,住来某某**镇**路**号**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来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晚,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鄂Q*****车从华龙城出发回家,途中在来某某翔凤镇团结桥转盘处被执勤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民警发现白某某涉嫌酒驾并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显示酒精含量83mg/100ml。经当日对其抽取血样送往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结果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4024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白某某持A2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 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6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1个月, 宣告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梅

2020年8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来某某**镇**路**号**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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